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
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13〕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订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和《评分方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办法》和《评分方法》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试行,各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宣贯,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煤矿企业及时按照新标准开展达标创建工作。
三、各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争取在
2013
年底前实现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对接,实现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审工作的网络化管理,提高煤矿质量标准化信息化工作水平。
四、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将具体意见函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管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
21
号。
邮政编码:
100713
。
联系人:王文、梁子荣;联系电话:
010-64464294
(带传真)。电子邮箱:
hgsjcc
@
163.com
附件:
1.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2.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
年
1
月
17
日
附件1: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发〔
2010
〕
23
号
)
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
2011
〕
4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技改
(
包括重组整合
)
煤矿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评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3〕1号)